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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2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豐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債 務 人 蕭浤林即蕭媽媽廚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8,83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                                   105 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5年5月30日     │240,330元       │AB0000000  │105年5月30日     │ │1 │           │           │           │           │ ├─┼───────────┼───────────┼───────────┼───────────┤ │00│105年5月10日     │108,500元       │AB0000000  │105年5月20日     │ │2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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