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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債 權 人 澔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伶 債 務 人 吳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0 元,及自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                      105司促字第5405號│ ├───┬──────┬─────┬───────┬────────┤ │編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 ├───┼──────┼─────┼───────┼────────┤ │01  │1,000,000元 │FA0000000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 ├───┼──────┼─────┼───────┼────────┤ │02  │96,40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 ├───┼──────┼─────┼───────┼────────┤ │03  │425,08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10日 │108年8月10日  │ ├───┼──────┼─────┼───────┼────────┤ │04  │1,000,00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20日 │105年8月22日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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