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債 權 人 澔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婉伶
債 務 人 吳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0 元,及自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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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司促字第5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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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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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000,000元 │FA0000000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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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96,40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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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425,08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10日 │10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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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000,000元 │FA0000000 │105年8月20日 │105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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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