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大振豐洋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玉霜
代 理 人 吳俊彥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家誠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家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0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1日具
狀陳稱無法查得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
之正確人別。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