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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大振豐洋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霜 代 理 人 吳俊彥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李家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家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0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1日具 狀陳稱無法查得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 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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