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笠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住屏東縣 里港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