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嘉仕得興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4617 號卷觀之,執行法院並未核發移轉命令
,是聲請人並未受讓
第三人林宗翰對相對人嘉仕得興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故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
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