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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嘉仕得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4617 號卷觀之,執行法院並未核發移轉命令 ,是聲請人並未受讓第三人林宗翰對相對人嘉仕得興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故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 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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