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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王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 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聯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北港分行 │105年6月30日 │31,295元 │BQB13459│ │ │1 │法定代理人:王阿淑│ │ │ │50 │ │ └─┴─────────┴─────────┴───────────┴─────────┴────────┴──┘ 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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