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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瓊瑩即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 年4 月 2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33322801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 在案,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檢附相關 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訟 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 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 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自105 年 8 月24日就任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檢具經濟 部函影本、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 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股東審查書、報紙公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 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 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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