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瓊瑩即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 年4 月
2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33322801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
在案,
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
爰檢附相關
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
非訟
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
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
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自105 年
8 月24日就任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檢具經濟
部函影本、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
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股東審查書、報紙公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
為證,已符合
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
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