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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陳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瓊瑩即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清算完 結,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5 年8 月19日 經授中字第1053511247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 請人為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6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正郁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12月9 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期間收 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及清算期間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 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 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 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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