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瓊瑩即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正郁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
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清算完
結,
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
三、
經查,正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5 年8 月19日
經授中字第1053511247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
請人為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6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正郁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12月9 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
期間收
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及清算期間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
上
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
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
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
而定(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