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陳玉琇
代 理 人 陳青來
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玉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附
卷
足憑。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已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並就相關清算財團之
處分方式,於106 年3 月31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建議債務人提出
與其所有
不動產、動產等值價金分配與各債權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就資產處分方法無意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請求調查債務人之保單
質借及有無其他保單,並對不
拍賣不動產部分表示無意見。
然本院於105 年12月23日已
依職權發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所有保險資料,應無再重複調查之
必要。另查債務人所有之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分別為560 分之3 、5600分
之55、560 分之3 、5600分之55,換算其面積分別僅為0.25
平方公尺、17.51 平方公尺、5.12平方公尺、20.79 平方公
尺,且
上開土地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度司執字第7407
號進行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而終結,其
特別拍賣程序之最
低拍賣底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60,000元、6,
000 元、71,000元,且1750、1756地號均為道路使用,1751
、1760地號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如分標進行拍賣,1750、17
56地號之拍賣最低價格約7,000 元,且共有人眾多,拍賣之
價金可能尚不足清償依法應通知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之
郵費償各債權人之郵費;又如四筆土地合併拍賣,則買受人
因需承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可能有僅能購買對其無
利用實益之土地之風險,而降底其購買意願,是上開土地顯
無拍賣之實益,
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權
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
費用之支出,依據上開規定,以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並
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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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4日│⑴
第三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單號碼: │止:11,109 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0000000000 │ │金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二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單號碼: │止:25,540 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0000000000 │ │金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三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單號碼: │止:30,998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0000000000 │ │金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四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單號碼: │止:27,992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0000000000 │ │金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五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單號碼: │止:9,076 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0000000000 │ │金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六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 年│
│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14,282元 │3 月17日將解約金│
│ │保單號碼: │ │解款到院。 │
│ │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七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 年│
│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116,703 元 │3 月17日將解約金│
│ │保單號碼:AGP0000000│ │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八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3 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 年│
│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33,051 元 │3 月17日將解約金│
│ │保單號碼:ARP0000000│ │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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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清算財產:不動產 │價值 │處分方式 │
├──┼──────────┼────────┼────────┤
│一 │土地: │依公告土地現值 │⑴債務人持份比例│
│ │雲林縣○○鄉○○段17│5,800 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
│ │51地號,權利範圍5600│值為101,558 元:│益,此部分不予進│
│ │分之55,面積1783平方│另本院103 年度司│行拍賣、變賣。 │
│ │公尺,乙種建築用地 │執字第7407號減價│⑵返還與債務人。│
│ │(換算
持有面積為17. │特別拍賣程序之底│ │
│ │ 51 平方公尺) │價為60,000元。 │ │
├──┼──────────┼────────┼────────┤
│二 │土地: │依公告土地現值 │⑴債務人持份比例│
│ │雲林縣○○鄉○○段17│5,800 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
│ │60地號,權利範圍5600│值為120,582 元:│益,此部分不予進│
│ │分之55,面積2117平方│另本院103 年度司│行拍賣、變賣。 │
│ │公尺,乙種建築用地 │執字第7407號減價│⑵返還與債務人。│
│ │(換算持有面積為20. │特別拍賣程序之底│ │
│ │ 79 平方公尺) │價為7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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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 │依公告土地現值 │⑴債務人持份比例│
│ │雲林縣○○鄉○○段17│1,400 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
│ │56 地號,權利範圍560│值為7,168 元:另│益,此部分不予進│
│ │ 分之3 ,面積957 平 │本院103 年度司執│行拍賣、變賣。 │
│ │方公尺,交通用地 │字第7407號減價特│⑵返還與債務人。│
│ │(換算持有面積為5.12│別拍賣程序之底價│ │
│ │ 平方公尺) │為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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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 │依公告土地現值 │⑴債務人持份比例│
│ │雲林縣○○鄉○○段17│1,400 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
│ │50地號,權利範圍560 │值為350 元:另本│益,此部分不予進│
│ │分之3 ,面積47平方公│院103 年度司執字│行拍賣、變賣。 │
│ │尺,交通用地 │第7407號減價特別│⑵返還與債務人。│
│ │(換算持有面積為0.25│拍賣程序之底價為│ │
│ │ 平方公尺)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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