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鐳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峰瑞
相 對 人 施張淑濟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施韋安、陳惠菱因
侵占公款,聲
請人與第三人施韋安、陳惠菱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
日和解成立,由相對人提供如附表之不動產做為104 年9 月
21日之新臺幣(下同)1,766,831 元借款之
擔保,約定清償
期為104 年12月20日,設定1,766,831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
抵押權已於104 年9 月24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
,第三人施韋安、陳惠菱不依約清償等語,
爰提出和解書、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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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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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海豐崙│1136-60 │建│83.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5 年度司拍字第55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
│0│852│雲林縣斗六市海│雲林縣斗六市合│2層住商用加強 │一層42.63 │114.51 │全部 │ │
│0│ │豐崙段海豐崙小│作街120巷22號 │磚造 │二層54.88 │ │ │ │
│1│ │段1136-60地號 │ │ │騎樓12.25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4.7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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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