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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 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者,自 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費用等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 105 年7 月26日以105 年度司全字第18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聲請人不服提起異議,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73號裁 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而確定在案,業 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 裁定既經法院裁定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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