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
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者,自
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費用等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
105 年7 月26日以105 年度司全字第18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聲請人不服提起
異議,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73號裁
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而確定在案,業
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
裁定既經法院裁定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