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慶鐘
相 對 人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五九八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發行之面額
新臺幣壹佰萬元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6 條定有明文。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為免為
或撤銷
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固指
債權人無損害之發
生,或
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
債權人所生之
損害而言。
惟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
供擔保者,
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該為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據及必要,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債務人自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
擔保金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5 號、88年台抗字第227 號
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全字第184 號裁
定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之定期
存款單為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159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就該
上開假扣押提出
異議,
由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7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
駁回相對
人之假扣押聲請確定在案。是
本件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應
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73號裁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依首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聲請人為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既因原假扣押裁定遭廢棄確
定而已失其依據及必要,供擔保原因已消滅,故其所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