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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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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 相 對 人 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滿紅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 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同條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5 年度司全字第251 號裁定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14 5 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 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乙紙在卷可憑。從而,聲 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另未經債務人異議之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修 正後,已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仍不得視為已提起本案 訴訟,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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