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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有相對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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