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陳俊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有相對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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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