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希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42,168 元;其就
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5,829
元,合計1,927,99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