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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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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31,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9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