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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68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2,05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合計為1,512,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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