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正鎗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10,680元。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
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2,05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合計為1,512,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