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正鎗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尚
不足5,36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