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俊昌
楊永吉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
,仍在本院第六法庭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