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亮
被 告 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淑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
支付命令之費用500 元,原告尚須繳納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