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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亮 被   告 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 支付命令之費用500 元,原告尚須繳納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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