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七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麗汝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陳秀鑾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建築費
用補償款及返還保證金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係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本票或給付如票面金額
所載之等值金錢,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即2,000,000 元為
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