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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七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陳秀鑾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建築費 用補償款及返還保證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或給付如票面金額所載之等值金錢,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即2,000,000 元為 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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