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侯陳春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崧讚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