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勝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欽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456,0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