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啟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存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間請求返還押標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
,扣除前繳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7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