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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啟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間請求返還押標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 ,扣除前繳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7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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