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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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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相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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