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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昌貨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53,0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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