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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霖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被   告 范錦華       蕭鋒樹       鄭奇俊       李亞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自然人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 ○○路○段○○○ 號6 樓,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公司函影本( 載有公司地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公司與被告根基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9條,亦約定雙方因該 合約訴訟時,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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