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泰霖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被 告 范錦華
蕭鋒樹
鄭奇俊
李亞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自然人
住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
○○路○段○○○ 號6 樓,有原告
起訴狀及被告公司函影本(
載有公司地址)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公司與被告根基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9條,亦約定雙方因該
合約訴訟時,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