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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林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705 元(計算式:7,300 ×15.85 =115,705 ),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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