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林惠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705 元(計算式:7,300 ×15.85 =115,705 ),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