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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錦泉       比威猛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瓊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29,03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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