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錦泉
比威猛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瓊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29,035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