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鑫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西田
被 告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市○○道○ 段○○○ 號
乙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佐,則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事務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
顯
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