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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鑫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西田 被   告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市○○道○ 段○○○ 號 乙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佐,則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事務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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