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訴更一
字第1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2,32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