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丸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鳳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廣福毛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元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