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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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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 被上訴人  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滿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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