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倩榕
代 理 人 張宇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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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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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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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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