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思漢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5 月16日及同年6 月2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
正
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5 月17日及6 月3 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債權人於同年6 月8 日具狀陳報
,
惟僅補正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