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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全易衡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 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清算人等資料,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 日及同年8 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 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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