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全易衡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大陸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相對
人公司登記資料及
清算人等資料,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
日及同年8 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
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