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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聲 請 人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誌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同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高雄市仁武區,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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