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旺寬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股票 │1 │353 │ │
│01│ │ │ │ │ │ │
└─┴───────────────┴──────────────┴────┴───┴────┴───┘
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
期間(6 個月)屆滿
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