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滿
相 對 人 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稱動產抵押者,謂
抵押權人對
債務人或
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
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
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
強制執行,
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
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3 年7 月29日②105
年10月4 日以①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②附表編號3 所示之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
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債
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爰提出經濟部103 年7
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331043410 號函
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
(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
登記
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經濟部105 年10月4 日經
授中字第10531043010 號函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
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
物明細表(機器設備)、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依
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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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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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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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抄紙機 │台 │1 │雲林縣○○市○○街○○號 │規格及型式:│
│1 │ │ │ │ │多網 │
│ │ │ │ │ │多毯 │
│ │ │ │ │ │多缸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怡利 │
│ │ │ │ │ │廠牌: │
│ │ │ │ │ │怡利 │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4.04.12 │
├─┼────────────┼───┼──────┼────────────────┼──────┤
│00│抄紙機 │台 │1 │雲林縣○○市○○街○○號 │規格及型式:│
│2 │ │ │ │ │多網 │
│ │ │ │ │ │多毯 │
│ │ │ │ │ │多缸 │
│ │ │ │ │ │一般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怡利 │
│ │ │ │ │ │廠牌: │
│ │ │ │ │ │怡利 │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3.10.12 │
├─┼────────────┼───┼──────┼────────────────┼──────┤
│00│鍋爐 │台 │1 │雲林縣○○市○○街○○號 │規格及型式:│
│3 │ │ │ │ │水管式鍋爐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鍾鼎機械工程│
│ │ │ │ │ │廠牌: │
│ │ │ │ │ │鍾鼎機械工程│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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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