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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科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石祥 相 對 人 吳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付款地為雲林縣 ○○鄉○○村○○○路○○○○○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未 獲付款等語,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33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備考 │ │號│ │ │ │ ├─┼───────────┼───────────┼───────────────────────────────────────┤ │00│106年3月2日 │100,000元 │ │ │1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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