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宗隆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7 月1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885 元之
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
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其金額欄處經塗改,
惟系爭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
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