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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宗隆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7 月1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885 元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其金額欄處經塗改, 系爭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 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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