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林廖環
相 對 人 林仁慈
林茂盛
林華盛
林雯貞
林麗貞
林正道
林國賢
林廖朱藝
林正彥
林正欽
林正榮
林正發
林正芳
林英生
林正成
林景一
林憲得
歐春龍
歐訓誌
林宏志
林雅婷
曾勝忠
林政得
相 對 人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和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仁慈、林茂盛、林華盛、林雯貞、林麗貞、林正道、林
廖朱藝、林國賢、林正彥、林正欽、林正成、林正榮、林正發、
林正芳、林景一、林憲得、歐春龍、歐訓誌、林英生、林宏志、
林雅婷、曾勝忠、林政得及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同法第
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
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
非訴訟費用。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
度重訴字第519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
由
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而本院前曾依相對人林
正道之聲請,就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以106 年度司聲字第11
6 號民事裁定確定之,聲請人林廖環前雖未提出費用計算書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仍得於
嗣後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
被告林
廖環已支付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勘查費新臺幣(下同)6,40
0 元及地籍圖謄本費150 元,合計6,550 元,各有相關收據
影本在卷
可稽。經計算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確定詳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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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姓 名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 │
├──┼─────┼─────────┼───────┤
│ 1 │林仁慈 │70分之1 │94元 │
├──┼─────┼─────────┼───────┤
│ 2 │林茂盛 │210分之2 │62元 │
├──┼─────┼─────────┼───────┤
│ 3 │林華盛 │210分之2 │62元 │
├──┼─────┼─────────┼───────┤
│ 4 │林雯貞 │210分之2 │62元 │
├──┼─────┼─────────┼───────┤
│ 5 │林麗貞 │210分之2 │62元 │
├──┼─────┼─────────┼───────┤
│ 6 │林正道 │35分之10 │1,871元 │
├──┼─────┼─────────┼───────┤
│ 7 │林廖朱藝 │7分之1 │936元 │
├──┼─────┼─────────┼───────┤
│ 8 │林國賢 │210分之4 │125元 │
├──┼─────┼─────────┼───────┤
│ 9 │林正彥 │490分之2 │27元 │
├──┼─────┼─────────┼───────┤
│ 10│林正欽 │490分之2 │27元 │
├──┼─────┼─────────┼───────┤
│ 11│林正成 │490分之2 │27元 │
├──┼─────┼─────────┼───────┤
│ 12│林正榮 │490分之2 │27元 │
├──┼─────┼─────────┼───────┤
│ 13│林正發 │490分之2 │27元 │
├──┼─────┼─────────┼───────┤
│ 14│林正芳 │490分之2 │27元 │
├──┼─────┼─────────┼───────┤
│ 15│林景一 │105分之2 │125元 │
├──┼─────┼─────────┼───────┤
│ 16│林憲得 │105分之2 │125元 │
├──┼─────┼─────────┼───────┤
│ 17│歐春龍 │105分之1 │62元 │
├──┼─────┼─────────┼───────┤
│ 18│歐訓誌 │105分之1 │62元 │
├──┼─────┼─────────┼───────┤
│ 19│林英生 │490分之2 │27元 │
├──┼─────┼─────────┼───────┤
│ 20│林宏志 │35分之1 │187元 │
├──┼─────┼─────────┼───────┤
│ 21│林雅婷 │35分之1 │187元 │
├──┼─────┼─────────┼───────┤
│ 22│曾勝忠 │35分之2 │374元 │
├──┼─────┼─────────┼───────┤
│ 23│林政得 │70分之1 │94元 │
├──┼─────┼─────────┼───────┤
│ 24│正和製藥股│35分之5 │9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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