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建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喬 相 對 人 王俼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 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一○四年度司 全字第二○○號假扣押裁定所為之一○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五○ 號強制執行事件而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 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 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全字第200 號假扣押 裁定提供新臺幣73,000元為擔保,並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執行,因其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執 行程序業已終結,依法請求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 權利,並向所屬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經查,聲請人 就上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本件 假扣押執行程序,既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而前開假 扣押裁定亦已撤銷確定,揆以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