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士旗
被
上訴人 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6 年度六小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
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第468 條規定
乃指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及準用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判決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
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
314 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依
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
之。
二、
上訴意旨略以:
㈠伊非專業
法律人士,僅知自身權利受損而提起訴訟,經法院
審理判決後始瞭解
承攬與買賣關係間之不同,不論其主張在
法律上是否有違誤,事實上被上訴人承做之商品確有瑕疵造
成伊之損害。
㈡依
民法第495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
,
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交貨空壓殼包裝,瑕
疵率高達9 成以上,交貨
迄今,伊多次向被上訴人聯繫,被
上訴人坦承有瑕疵,揚言讓伊去提告,而無法達成共識,被
上訴人需退款賠償伊新臺幣(下同)41,580元,伊始依
督促
程序對被上訴人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
異議後進入訴訟。
㈢被上訴人製造商品,iPhone7 剛上市,由伊委託被上訴人製
作之,如今因包裝嚴重瑕疵無法販售,iPhone8 又即將上市
,損失遠超過包裝製作費41,580元。
㈣依民法第516 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
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
請求權、減少
報酬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
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伊損失。
㈤
並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⒉判決如上訴人於第一審
訴之聲明所示。⒊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上訴人係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聲
明上訴狀
所載內容僅指陳其因被上訴人之商品瑕疵受有損害
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
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
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參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不
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