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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被告全美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511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  ㈡附債務人異議狀影本1 份,原告應就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   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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