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全美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511 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
㈡附
債務人異議狀影本1 份,原告應就異議內容提出
準備書狀
1 件(送本院)及
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
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