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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889,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36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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