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勝文
代 理 人 黃逸柔 法扶
律師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 條第1 項)。其次,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
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
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
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
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
查(同條例第44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
第1 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
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
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
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
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 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
扶
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至6 項)。另聲請更生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本件聲請距調解不成立之日已逾
20日)。
㈡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嗣又毀諾(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請提出
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又該清償方案有否送法院審核,若有並
提出法院之裁定。再聲請人毀諾之事由及其證據資料。
㈢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借款原因?未能依約清償債務之原因?並提
出相關事證。
㈣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是否與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
?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
又聲請人是否有與
第三人共同居住?如有,請說明
彼此間如何
分擔
上開費用。
㈤聲請人是否為達壯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若是,投資金額?又
曾否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若有,其起
迄日期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公司登記資料及最近5 年之營業額資料。
㈥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若有,其名
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
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各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
頁影本)。
㈧聲請人有否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若有,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陳報所投資標的之淨值及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
㈨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㈩請說明聲請人關於盧嬿晴、盧麒茗每月所支出
扶養費之明細及
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
一併提出(如教育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 . . 等),
並說明是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
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並請一併提出盧嬿晴、盧麒茗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
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聲請人除
聲請狀所列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例如: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如有,請一併提出債權人名冊
及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