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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友盈紙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忠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附 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 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前揭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判意 旨參照)。本件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虎尾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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