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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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韓傳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陳碧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