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章學珍
章學惠
上列原告二人與
被告源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6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